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邵建刚,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社区。2013年8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权,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镇**村。2012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8月30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福财,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7年6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23日因无证驾驶被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存江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海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1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党学元,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06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夏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11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3********,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镇**村。2017年10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宁夏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11月2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七百元。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宁夏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乡**小区。2017年11月2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七百元。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永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5年5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8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维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7********,回族,高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金福,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乡**村。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宝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镇**村。2015年4月3日因赌博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兴宝,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小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5年4月3日因赌博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建刚、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党学元、马某甲、徐某某、赵永康、马维升、李金福、王宝才、毛兴宝、张小龙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冬天至2017年冬天期间,被告人邵建刚纠集被告人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马维升、李金福、王宝才、毛兴宝、张小龙及朱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宁县瀛海水泥厂后山养殖场、新堡南山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大肆敛财,同时为了索要赌债,邵建刚纠集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和被告人党学元、马某甲、徐某某、赵永康及马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向欠债人员暴力讨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他人财产,并纠集他人采取滋扰、纠缠等恐吓手段向欠债人员及其家属索要赌债,逐渐形成了以邵建刚为首要分子,邵权、张福财、存江波为重要成员,王海涛、党学元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或伙同他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被告人邵建刚、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党学元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纠集被告人马某甲、徐某某、赵永康、马维升、李金福、王宝才、毛兴宝、张小龙等人共同实施了以下犯罪活动:
(一)开设赌场罪
1.2015年冬天,被告人邵建刚纠集被告人王海涛、李金福、王宝才等人在中宁县瀛海水泥厂后山养殖场等地开设“推对子”赌场。邵建刚组织、管理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并“放板”(提供赌资,下同);王宝才“打水”(抽头渔利,下同);王海涛和李金福等人放哨。赌场开设至少七天,被告人邵建刚等人每天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币种同)。
2.2016年冬天,被告人邵建刚纠集被告人邵权、李金福、毛兴宝、张小龙等人在中宁县瀛海水泥厂后山养殖场等地开设“推对子”赌场。邵建刚组织、管理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并与邵权“放板”;毛兴宝、张小龙“打水”;李金福组织人员放哨、搭建帐篷及接电。赌场开设至少十四天,被告人邵建刚等人每天抽头渔利至少二万元。
3.2017年冬天,被告人邵建刚、马维升纠集被告人邵权、张福财、存江波、李金福、王宝才、毛兴宝、张小龙在中宁县新堡南山等地合伙开设“推对子”赌场。邵建刚与马维升组织、管理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并与邵权“放板”;张福财维持赌场秩序并协助邵建刚“放板”;存江波监督“打水”资金;王宝才、毛兴宝、张小龙“打水”;李金福组织人员放哨、搭建帐篷及接电。赌场开设至少十二天,被告人邵建刚、马维升等人每天抽头渔利至少一万五千元。
4.2017年冬天,被告人邵建刚、朱某某纠集被告人邵权、张福财、存江波、吴某某等人在中宁县新堡南山等地合伙开设“摇单双”赌场。邵建刚与朱某某组织、管理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并与邵权“放板”;张福财维持赌场秩序并协助邵建刚“放板”;存江波监督“打水”资金;吴某某“打水”。赌场开设至少十天,被告人邵建刚、朱某某等人每天抽头渔利至少三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1.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邵建刚在其开设的赌场上向被害人郑某甲索要欠其的二万余元赌债,郑某甲表示无力偿还。当天18时许赌场结束后,邵建刚与被告人王海涛等人将郑某甲带到中宁县凯特宾馆一房间内索要赌债。邵建刚对郑某甲拳打脚踢后指使王海涛及后到场的被告人党学元等人看守郑某甲防止逃跑。第二天7时许,邵建刚来到该房间让王海涛、党学元等人押着郑某甲办理网贷偿还赌债未果后,又将郑某甲继续限制在宾馆房间内。期间邵建刚威胁郑某甲联系还钱,并安排王海涛看守郑某甲。第三天10时许,邵建刚告知王海涛、党学元因郑某甲所欠赌债太少,将其带到银川继续赌博,待郑某甲欠更多赌债后用其房产抵账,随后三人将郑某甲带到银川贺兰县一赌场并提供十万余元赌资逼其赌博,结果郑某甲全部输完。赌场结束后,邵建刚、王海涛、党学元将郑某甲带至银川市兴庆区鼓楼附近格林豪泰宾馆一房间逼要赌债。第四天10时许,邵建刚指使党学元等人带着郑某甲返回中宁,以归还欠款为由,从郑某甲的父亲郑某乙处骗得二万元偿还赌债,后郑某甲再次被党学元带回银川,王海涛、党学元继续看守郑某甲。第五天10时许,邵建刚、王海涛、党学元等人将郑某甲带回中宁,逼迫郑某甲用其滨河新城的房屋顶抵赌债,郑某甲被迫答应,双方通过中宁东义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邵建刚在小区物业公司交纳一万六千余元的物业费、地下室费后,拿走房屋钥匙及交费的相关票据。当天17时许,郑某甲才被邵建刚等人放回家中。之后邵建刚更换了房屋门锁,并进行了水电改造,实际控制占有该房屋。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房屋价值25.3722万元。
2.被告人邵建刚得知被害人郑某甲滨河新城的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又多次向郑某甲赌债。2017年2月份的一天10时许,白某某到中宁县石空镇**村被害人郑某甲家里索要债务,并将郑某甲在家的消息告知被告人邵建刚。12时许,邵建刚指使被告人邵权及白某某等人将郑某甲带至中宁黄河大桥东侧南滨河公路附近一树林内,邵建刚及邵权等人辱骂、殴打郑某甲逼迫偿还赌债。后邵建刚及邵权等人将郑某甲带到中宁县天仁主题酒店一房间内继续逼迫郑某甲偿还赌债,并对郑某甲拳打脚踢,白某某上前劝阻后停手。邵建刚又找来一律师(身份不详)指导郑某甲向其出具了一张十六万元的借条。18时许,邵建刚、邵权见郑某甲暂无法偿还赌债,在白某某的担保下,才同意郑某甲和白某某一起离开宾馆。
3.2017年,被告人邵建刚、邵权在赌场上多次“放板”给被害人季某某、石某某、王某甲、黄某某供其赌博,事后邵建刚、邵权等人多次向季某某等人索要赌债未果。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邵建刚纠集被告人邵权、徐某某等人到中宁县商城石某某租住屋找到季某某、石某某,将二人带至中宁县沃尔德酒店一房间内,邵建刚殴打季某某逼迫二人偿还赌债,并让石某某和季某某将王某甲、黄某某骗回中宁。期间,石某某联系偿还邵建刚两万元赌债。当天18时许,王某甲、黄某某来到石某某租住屋后,被在此等候的邵权、徐某某及被告人张福财、存江波等人抓住并被殴打后带至酒店。邵建刚伙同邵权、张福财、存江波、徐某某以及被其叫到酒店的马某甲、马某乙对王某甲和黄某某拳打脚踢将近一小时,期间邵建刚还抽出铁裤带抽打王某甲和黄某某。王某甲无法忍受疼痛,提出用其家的鸡场顶抵赌债,邵建刚等人押着王某甲去看鸡场规模后,又指使张福财、存江波、马某甲押着王某甲回家取来鸡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手续,邵建刚看过手续后不同意并继续逼着王某甲和黄某某偿还赌债。第二天0时许,邵建刚安排徐某某、马某乙留在酒店看守季某某和石某某,指使邵权、张福财、存江波、马某甲等人将王某甲和黄某某带到中宁天仁主题酒店一房间,继续逼迫二人偿还赌债。4时许,邵建刚误认为马某甲在微信朋友圈泄露王某甲和黄某某被拘禁的地点,便打骂马某甲,马某甲生气后离开。为确保安全,邵建刚与邵权、张福财等人又将二人转至中宁县职业高中旁边的商务培训中心宾馆一房间内看守逼要赌债。10时许,季某某和石某某经邵建刚同意后离开沃尔德酒店。邵权、张福财等人带王某甲和黄某某办理网贷偿还赌债未果后将二人带回宾馆由张福财看守。23时许,二人趁张福财熟睡之际逃离宾馆。
4.2017年11月份的一天17时许,梁某某和张某甲在中宁县凯特宾馆十字路口处遇见被害人鲁某某,梁某某向鲁某某索要债务未果后,将鲁某某带到新堡镇七星渠桥头处继续逼要。张某甲电话通知了也正在找鲁某某要赌债的被告人邵建刚。邵建刚、被告人党学元遂驾车来到七星渠桥头处对鲁某某踢打辱骂,后被梁某某、张某甲劝开。邵建刚提出将鲁某某押往黄河边,后与党学元驾车把鲁某某带到中宁黄河大桥东侧黄河边一码头处,逼鲁某某下水捞其丢失在此处的戒指,党学元与到场的被告人张福财在旁助威看守,但鲁某某拒绝下水,邵建刚便又殴打鲁某某。随后邵建刚与党学元、张福财驾车将鲁某某押到**小区其家中继续殴打逼要赌债未果,后让鲁某某出具欠条并制定还款计划。21时30分许邵建刚才让鲁某某离开。
5.2015年、2016年冬天,被告人邵建刚在赌场上多次给被害人蒋某某“放板”供其赌博,蒋某某欠下赌债未还。2017年11月27日23时许,邵建刚为向蒋某某索要赌债,与被告人马某甲一起把蒋某某控制于中宁县沃尔德宾馆203房间,同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赵永康。邵建刚用其让马某甲买来的剪刀扎戳蒋某某脚背逼债,蒋某某无法忍受便答应用其名下一辆客货车作抵押,邵建刚同意后领着赵永康、马某甲押着蒋某某一起把客货车转移至邵建刚一车库内。随后三人又把蒋某某控制在203房间,逼迫蒋某某打了一张七万元借条。28日凌晨,邵建刚让赵永康与到场的被告人存江波一起继续看守蒋某某,自己与马某甲离开。当日上午,赵永康、存江波开车押着蒋某某办理网贷偿还赌债未果后,又将蒋某某押回203房间。13时许赵永康因故离开宾馆。18时许,邵建刚、马某甲等人先后来到宾馆房间,存江波见状也离开宾馆。21时许,公安民警接到蒋某某父亲报警后到达宾馆时,邵建刚闻讯跳窗逃跑,马某甲等人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三)寻衅滋事罪
2015年底至2017年底期间,被告人邵建刚纠集他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等恐吓手段向被害人郑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索要赌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1.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邵建刚纠集四五人到中宁县石空镇**村被害人郑某甲,逼迫郑某甲归还赌债,郑某甲称无力偿还。郑某甲之妻周某某赌气让邵建刚到法院起诉,邵建刚听后威胁郑某甲并欲殴打周某某,因见周某某怀有身孕未动手,便继续逼迫郑某甲归还赌债未果后离开。
2.2016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邵建刚在中宁县瀛海水泥厂后山的赌场上遇见被害人张某乙,邵建刚逼迫张某乙归还赌债,张某乙表示现在无力偿还,邵建刚听后朝张某乙的鼻子击打一拳,致张某乙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邵建刚纠集四五人到被害人郑某甲家里索要赌债。因郑某甲不在家,邵建刚就逼迫郑某甲的父母郑某乙、郭某某用郑某甲名下位于滨河新城的房产顶抵赌债,郑某乙、郭某某不同意,邵建刚继续威胁、恐吓二人,后邵建刚指使随同人员留在家中等待郑某甲至23时许才离开。
4.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早晨,邵建刚纠集他人到被害人郑某甲家里索要赌债,因郑某甲不在家,邵建刚就逼迫郑某乙、郭某某替郑某甲偿还赌债,郑某乙称家中无钱,表示原意减缓偿还,邵建刚不同意继续威胁、恐吓二人,直到当天12时许才离去。
5.201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建刚、邵权、存江波及叶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乙带到中宁县南滨河路附近的一处树林中索要赌债未果后,邵建刚等人逼迫王某乙脱去上衣并拳打脚踢。后邵建刚等人将王某乙带到中宁县城继续逼债不成后才让王某乙离开。
二、被告人邵权、张福财、马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以下犯罪活动:
(一)被告人邵权等人故意伤害罪
2018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邵权及杨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马某丙在中宁县正大路抖音酒吧二楼“套路”包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邵权、杨某某与马某丙在该酒吧大厅及门口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邵权及杨某某分别持空酒瓶从马某丙头部进行击打,致马某丙头部头皮挫裂伤累计长达8.9cm。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邵权及杨某某与被害人马某丙达成七万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马某丙的谅解。
(二)被告人马某甲、张福财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10月10日0时许,被害人卜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马某甲之父马某丁在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因停车发生厮打。被告人马某甲得知此事后伙同被告人张福财及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详)前往红寺堡。当日凌晨3时许,马某甲等人驾驶车辆行驶到红寺堡区燕然路与前进街交岔路口时,发现并逼停卜某某驾驶的宁C****6号众泰越野车,马某甲与张福财等五人下车后持羊镐把、钢管打砸卜某某所驾车辆,造成车辆毁坏。经宁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坏价值1802元。
三、被告人李金福等人开设赌场罪
(一)2015年冬天,龚某甲纠集王某丙、龚某乙、马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宁县枣园后山、渠口后山多次开设赌场。马某戊在中宁县劳务市场雇佣被告人李金福等人为赌场搭建帐篷、放哨,李金福放哨至少十天。
(二)2016年春节后,龚某甲纠集王某丙、龚某乙、马某戊等人在中宁县枣园后山、渠口后山多次开设赌场。马某戊在中宁县劳务市场雇佣被告人李金福等人为赌场搭建帐篷、放哨,李金福放哨至少十天。
(三)2017年春节后,龚某甲纠集王某丙、龚某乙、马某戊等人在中宁县枣园后山、渠口后山、碱沟山多次开设赌场。马某戊在中宁县劳务市场雇佣被告人李金福等人为赌场搭建帐篷、放哨,李金福放哨至少十天。
另查明,被告人邵建刚、邵权、张福财等人开设赌场期间的违法所得分别为:被告人邵建刚违法所得24万元;被告人邵权违法所得0.8万元;被告人张福财违法所得0.45万元;被告人存江波违法所得0.1万元;被告人王海涛违法所得0.4万元;被告人党学元违法所得0.1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0.1万元;被告人马维升违法所得3.8万元;被告人李金福违法所得0.95万元;被告人王宝才违法所得1.18万元;被告人毛兴宝违法所得4.7万元;被告人张小龙违法所得0.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建刚、存江波、赵永康、毛兴宝自动投案;被告人邵权、张福财、王海涛、党学元、徐某某、马某甲、马维升、李金福、王宝才、张小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建刚、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党学元为实施犯罪组成以邵建刚为首要分子,邵权、张福财、存江波为重要成员,王海涛、党学元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邵建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马维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王宝才、毛兴宝、张小龙明知邵建刚、马维升开设赌场而提供赌资、抽头渔利、监督渔利资金、放哨等,帮助维系赌场运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李金福明知邵建刚、龚某甲开设赌场而组织或参与放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建刚为索要赌债先后多次纠集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党学元、马某甲、徐某某、赵永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建刚伙同王海涛、党学元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25.372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建刚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权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张福财纠集他人公然毁坏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所涉犯罪事实均系共同犯罪,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建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海涛、党学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龚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金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邵建刚、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党学元、马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权、王海涛、赵永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均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建刚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罪行;被告人存江波、赵永康、毛兴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权、张福财、王海涛、马某甲、徐某某、马维升、李金福、王宝才、张小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邵建刚、邵权、张福财、存江波、王海涛、党学元、徐某某、马维升、李金福、王宝才、毛兴宝、张小龙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对未被足额查封、冻结的违法所得,应依法继续追缴;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鹏
冯显耀
魏向明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建刚现被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福财、存江波、党学元、徐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权、王海涛、马某甲、赵永康、马维升、李金福、王宝才、毛兴宝、张小龙现被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拾陆册。
3.随案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捌拾张。
4.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叁张。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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