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648号
被告人邵忠忠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祝苏英,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卫忠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酒后驾驶,于2010年11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凡,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茶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杰春,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云财,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6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17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5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9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1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5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文魁,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谦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04年3月23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5月3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忠华、王卫斌、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忠均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邵忠华与福建人“眼镜”(身份不明)合谋在浙江温岭物色地点制作假烟,后被告人邵忠华联系被告人梁茶根让其负责帮忙寻找、租赁厂房和员工宿舍及购买货车等工作,后被告人梁茶根租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鹏化工工业园区102号厂房作为邵忠华制作假烟场所,并开始生产制作假烟。被告人邵忠华纠集被告人王卫斌负责帮忙运输、管理工人等。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邵忠华雇佣了被告人李忠财为其运输假烟产品、辅料等物品,后又于10月中下旬又雇佣潘忠均为其运输假烟辅料等物品;2019年10月19日左右,福建上家“眼镜”派来技术员被告人蒋勇等人到制作假烟场所为其管理烟机设备。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邵忠华的制作假烟的厂房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鹏化工工业园区102号厂房内查获制造卷烟烟机一套、烟丝回收机一套、红玫王(金)卷烟121500支、黄山(新一品)卷烟27000支、红玫王(兰)卷烟175500支、红塔山(硬精典)卷烟229500支、白沙精品卷烟54000支、七匹狼(豪情)卷烟337500支、滤嘴棒1189280支、烟丝3700公斤等;在被告人邵忠华用于运输车牌号为浙JU0****的货车上查获七匹狼卷烟106200支、黄山卷烟601800支。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烟丝为烤烟烟丝。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涉案查获的烟丝及烟草制品等的货值金额为124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5日,福建上家“眼镜”发给被告人邵忠华用于制烟原材料的运输车辆在浙江省苍南县沈海高速分水关段依次被苍南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烟丝2350公斤、滤嘴棒210000支某某各类卷烟水松纸等。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涉案查获的烟丝及烟草制品等的货值金额为29.5万余元。2019年10月9日,福建上家“眼镜”发给被告人邵忠华用于制烟原材料的运输车辆在浙江省苍南县沈海高速分水关段依次被苍南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烟丝2585公斤和各类卷烟纸等。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涉案查获的烟丝及烟草制品等的货值金额为32万余元。
2.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邵忠华伙同狄某某、“小张”(均另案处理)合谋制作假烟,并约定由“小张”提供原材料、机器以及联系买家,被告人邵忠华和狄某某纠集被告人王忠斌和齐某某、陶某某、林忠华、徐忠燕、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四季春农庄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其中狄某某负责安排工作、发放工资,被告人王忠斌负责开车搬运原材料及制成的伪劣卷烟及接送人员。齐某某负责操作机器生产,陶某某负责搬运原材料及制成的伪劣卷烟,林某某、徐某某分别负责运输、短驳,张某某地负责调拌烟丝。各被告人共同合作,至2019年1月底,生产假冒利群牌、红塔山牌伪劣卷烟共计1万余斤,均销往福建等地。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邵忠华、王忠斌和狄某某、陶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将制造香烟的机器设备从浙江省温岭市搬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皮革城生活馆地下停车场车库内,后由齐某某及邹某某(另案处理)将机器维修、安装完毕。2019年3月初,被告人邵忠华等人雇佣十余名越南籍工人操作机器开始生产、包装卷烟,其中被告人王忠斌负责搬运原材料及制成的伪劣卷烟,张某某地负责调拌烟丝,齐某某负责机器正常运转、维护修理等工作,陶某某、徐某乙负责至苏州等地提取制假的滤嘴等配件并负责搬运货物。上述人员生产、包装好的假烟成品部分存放在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皮革生活馆北大门处的三个集装箱货柜内,部分由林某某驾驶浙JH6****货车运至福建漳州、平和等地,并由林某某烟丝运回无锡。
2019年4月25日,因雇佣的越南籍工人被他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邵忠华等人遂遣散工人并将地下车库内的生产设备及烟丝、成品香烟等物品藏匿于三个集装箱内、皮革城停车场上的浙J39****、浙J89359卡车内、商业广场32-130号渔具店等地。2019年5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生活广场58号地下停车场内抓获陶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并当场查获非法生产卷烟的专用卷接机、卷烟机各2台,激光喷码机1台等生产卷烟设备,在三个集装箱内、浙J39****、浙J89359卡车内、商业广场32-130号渔具店内等处共查获利群(新版)香烟16990条、红塔山(硬经典)香烟4314条、云烟(紫)3条、烟丝29815. 2公斤,利群散支卷烟195000支以及白盘纸、商标纸、滤嘴棒等原材料。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烟丝均含有烟草DNA,含有烤烟DNA。经查,上述伪劣卷烟(整条)及散支卷烟货值金额共计284余万元,烟丝货值金额656余万元,合计货值金额96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数据交易、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材料、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复印件、苍南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材料、无锡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百某某、黄某某、梁某某、林某乙、李长福、李某丙、罗某某、闻某某、王某丙、许某某、周某某、徐某丙、陆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忠华、王忠斌、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均及同案犯徐某丁、陶某某、林某某、邓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忠华、王卫斌、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忠华、王卫斌、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均,结伙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中被告人邵忠华、王卫斌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被告人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均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财、蒋勇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忠华、王卫斌、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均生产、销售的伪劣烟草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卫斌、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邵忠华、梁茶根、李云财、潘谦均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忠华、王卫斌、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邵忠华、王卫斌、梁茶根、李云财、蒋勇、潘谦均已经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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