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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忠国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778号 

  被告人邵忠国,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199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4 年4 月26 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 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忠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忠国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邵忠国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21号楼楼下,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60元)。

2.同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邵忠国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11号楼楼下,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此的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70元)。

3.同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邵忠国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03号楼楼下,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安琪儿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 300元)。

4.同月1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邵忠国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114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此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邵忠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合格证、发票、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谢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忠国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忠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忠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忠国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忠国有其他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邵忠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慧敏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邵忠国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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