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邵怀钢,别名“邵佳”,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1********,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房产中介,暂住江苏省睢宁县**房产店内(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被告人邵怀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0月14日被徐州睢宁警方抓获并于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怀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邵怀钢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顾某某、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邵怀钢,听取被害人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邵怀钢虚构能够找关系买到南通开发区中兴兰溪荟(备案名:兰溪雅园)房产等事由,以中介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顾某某、刘某某、葛某某、张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5万元。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邵怀钢谎称能够找关系买到中兴兰溪荟的房产,以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邵怀钢谎称能够找关系买到中兴兰溪荟的房产,以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4万元,后于2018年9月28日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
3.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邵怀钢谎称能够找关系买到中兴兰溪荟的房产,以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1万元。
4.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邵怀钢谎称能够找关系买到中兴兰溪荟的房产,以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怀钢于2018年10月27日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邵怀钢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邵怀钢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怀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煜
检察官助理:顾 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邵怀钢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