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昕宇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829号

被告人邵昕宇,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昕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昕宇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邵昕宇至**路**号**理发店,通过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该店,未窃得财物。后又至**路**号被害人吴某某开设的手机维修店,采用相同作案方法进入该店,在柜台抽屉内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邵昕宇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邵昕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吴某某、丁某某的陈述,分别证实其店内被窃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害人吴某某、金杨新村派出所、王子网咖处调取到监控录像光盘各1张的情况,以及视频资料内容显示被告人邵昕宇实施盗窃和逃离现场后的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邵昕宇的前科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邵昕宇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邵昕宇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昕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昕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昕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昕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昕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邵昕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昕宇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