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邵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1********,汉族,大学本科,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小区**号楼**号(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林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4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邵林谎称认识河南省公安厅内部人员、虚构自己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并与河南公安厅王某某、许某某、舒某某等厅长相识,假借以向河南省公安厅高价出租汽车、利用领导骗取国家装备款、帮助杨某甲弟弟杨某乙安排工作、帮助公安厅副厅长买卖房产获取报酬为缘故,以获取巨大利益为由,多次谎称需要疏通各环节部门人员、向各级领导送礼,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曹某某、张某某共计559865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河南省公安厅证明、邵林警官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雪霞
代理检察员:宋晓静
2019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邵林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