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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邵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40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邵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驾驶皖****号白色丰田轿车沿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州区中清路被交警查获。经核实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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