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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仲某某、荆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9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仲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3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荆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仲某某、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邵某某、仲某某、荆某某三人在明知没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手续情况下,共同商议由被告人邵某某牵头出面,以每亩地1万元的价格租赁靖某某居民王某某的林地30亩用于开垦参地,为了逃避法律打击,三人分别雇佣钩机作业,在中华村后山王某某的林地内(2012年靖宇镇林场施业区8林班89、94小班)内分别开垦林地,其中被告人邵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57公顷合8.55亩;被告人仲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57公顷合8.55亩;被告人荆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58公顷合8.7亩;经靖某某林业调查规划中心现场测量,本案中被开垦林地面积共为1.72公顷合25.8亩(详见鉴定意见)。被告人邵某某帮助仲某某、荆某某将开好的三块参地以每丈480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靖某某居民辛某某、王某等6人,从中非法获利约90余万元。三人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给森林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仲某某、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辛某某、王某等证人证言;

3.林地租赁协议书、罚款票据、林地使用权所有权出售合同书、参地买卖协议书、购买参地、成品土协议书、银行流水分析报告、银行存款明细等书证;

4.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调查设计说明等书证;

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仲某某、荆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妍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仲某某、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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