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汶川**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汶川**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汶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汶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汶川**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成都市**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汶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汶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和汶川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何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邵某某为应对汶川县统计局入统入规要求,伪造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印章和汶川建材综合利用总承包项目部印章,并使用该两枚印章伪造编制了“汶川县银杏乡罗圈湾沟和福堂坝沟壅塞体排危处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合同”、“汶川县银杏乡罗圈湾沟和福堂坝沟壅塞体排危处置项目工程概况”等文件。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汶川**公司财务总监及代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拨付资金、购买砂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沈某某、许某某、何某乙、刘某某、代某某财物,共计6.1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干部履历表、砂石毛料购销合同等书证;
2.证人何某丙、徐某某、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区,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区。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6.158万元已上缴汶川县财政局代管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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