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全咡”,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及几个昭通人在昭通市昭阳区**路**旅社进行赌博,期间,周某某分别多次向吴某某、邵某某借款41000元及16000元。第二天凌晨周某某给吴某某打了借条,借条写到:今给吴某甲借40000元整,未向邵某某打借条。邵某某、吴某某以此非法债务为由,多次向周某某索要钱财。
1.2011年11月20日(农历2011年10月25日)13时许,周某某开车经过永善县**镇利其村碗箩坪子罗家旁边时,被吴某某手持一把弹簧刀强行将车拦下,要求周某某还钱,被在场的人劝开,未发生打架。
2.2011年12月19日(农历2011年冬月25日)下午16时许,吴某某、邵某某等人到永善县**镇烟坪村松林社周某某家要钱,邵某某进到周某某家,周某某跑到自家平房上去,后邵某某、吴某某等人丢石头打周某某,将周某某家堂屋屋顶打出洞,衣柜、电视柜柜门被打烂。
3.2012年1月31日(农历2012年正月初九)下午19时许,邵某某看见周某某在永善县**镇**村茨秋社唐某某家,便带领多人持木棒找周某某要钱,后唐某某将周某某支走,未发生打架。
2012年10月13日(农历2012年8月28日)早上8时许,邵某某在永善县**镇**村**处,提一把西瓜刀将周某某微型车强行拦下,要求周某某还钱,后李某某赶到,将周某某和邵某某劝开,未发生打架。
5.2016年2月22日(农历2016年1月15日)下午13时许,邵某某等四人在在永善县**镇街上汤医生家门口处(广客隆超市旁)遇见周某某、杨某某,邵某某便问周某某要钱,之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致使孙某某眼睛受伤,杨某某头部受伤。
6.2019年1月30日(农历2018年腊月25日)早上10时许,吴某某看见周某某开微型车途经永善县**镇加油站过去“小二梁子”(码口加油站往碗箩方向)处,便带领二人强行把周某某号牌为云******微型车拦下,并强行将周某某从车上拉下来,周某某左边衣服夹空线缝处被吴某某逮来撕烂,后吴某某喊周某某车上的人全部下车,吴某某将周某某车扣留开走。
7.2019年2月2日(农历2018年腊月28日)16时许,吴某某、邵某某等人在永善县**镇“广客隆”总店处,强行拦下周某某号牌为云******车辆,要周某某下车还钱,周某某把车门全部锁起,后报警,吴某某、邵某某便采取强拉门把,打砸车门等方式向周某某索还赌债,未发生打架。
被告人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被告人吴某某自己投案,但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予认定,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吴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巧立赌债,以此为由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在涛
检察官助理:陈祥平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74506393;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709****。
2.案卷5册,光碟9张,散件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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