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苑商住楼*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吴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左右,被告人邵某某、吴某因贪图钱财。由被告人邵某某通过百度Hi的聊天软件联系一个昵称:“会吃鱼的猫”制作一个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邵某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对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的数据进行修改。被告人吴某负责叫被害人到虚假交易平台上,输入自己的游戏账号和银行卡号,邵某某就会在后台使用电脑操作,通过虚构冻结对方银行卡的方式,叫对方充钱升级,成为该平台的VIP会员才能解冻,提取现金。被害人充钱上当受骗后,被告人吴某、邵某某就不会理会这些被诈骗的人了,被害人武某某2020年4月7日通过网易7994平台售卖游戏账号时,被被告人吴某、邵某某诈骗了12360.8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害人武某某已收到退还的赃款共计12360.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
2. 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吴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
6. 随案移送清单、租赁合同;
7.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8. 现场检验报告书;
9. 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证明、前科记录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已收到退还的赃款,被告人邵某某、吴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诚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吴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宗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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