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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崔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93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8********,汉族,大学文化, 1996年8月至2008年8月任砀山县公安局副局长,2008年至今任砀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科员, 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砀山县**疾控中心后院第**排第**栋。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砀山县**疾控中心后院第**排第**栋。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5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崔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8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于2015年8月11日、2015年10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邵某某在担任砀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4年,李华强的妻子胡某某因炼法轮功被砀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劳动教养。李某某送给邵某某人民币5000元,请求邵某某在砀山县公安局研究胡某某是否在家自教时给予帮忙,邵答应其要求,并给予帮助。

2. 2000年底,赵红军和张某甲合伙在在砀山县成立宿州市**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赵某某到砀山县公安局控告张某甲职务侵占,送给时任砀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邵某某人民币10000元,请其帮忙。砀山县公安局随后对张某某立案侦查。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0年5月,原砀山县**公司董事长许某某通过夏某某找到被告人邵某某、崔某某,请求其出面协调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其职务侵占一案,到其家中送给被告人邵某某、崔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被告人邵某某、崔某某答应帮忙。二被告人利用邵某某曾经担任砀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案件承办人陈某某分管领导职务的条件,要求陈某某在侦办许明职务侵占案件中给予关照。砀山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11日对许某某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始终未对许明采取强制措施,并将该案件搁置至 2013年12月10日撤销案件。2010年6月1日,许某某与夏某某将100000元感谢费转账至被告人崔某某女儿张某乙账户,次日张某乙将该款转账给崔某某。此后夏军又以自己参与协调应得辛苦费的名义,向张某乙索回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 、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伙同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其曾经担任砀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并时任该局指挥中心主任科员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请托人财物70000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被告人邵某某利用邵某某曾经担任砀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并时任该局指挥中心主任科员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请托人财物70000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宋 姝

2015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崔某某现在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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