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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路**村**幢**室(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丹徒区**镇**路**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8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并听取了被告人邵某某辩护人徐腾、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汪宝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裁纸机、过塑机等工具,伪造号码为沪A5****、沪B6****、沪BF****、沪B5****、沪BM****、沪C8****、沪ET****、沪ER****、沪F0****、沪K9****、沪LC****、苏K3****、苏K9****、苏K1****、苏K7****、苏GT****、苏G9****、苏D0****、浙A9****、浙G6****的机动车行驶证共计20本,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退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镇江市京口区**路**村**幢**室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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