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环翠区**水产品批发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号**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卖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淡水鱼店,专门批发零售鲤鱼、花鲢等各种淡水鱼类,其明知购进淡水鱼时必须依法索要合法来源证明,仍购买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鲤鱼加价对外销售。2019年2月20日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销售的4斤鲤鱼中含有孔雀石绿,系有毒有害物质。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邵某某系犯罪的人,仍为其开具了鲤鱼的虚假合法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鲤鱼的虚假来源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周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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