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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1.被告人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无任何资质、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带着十名工人在**乡**养殖场建化粪池,被告人曹某某开自制推土机往墙内填土时墙头倒塌,被害人邵某乙、魏某某被砸在墙下,邵某乙当场死亡,魏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邵某某、曹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邵某某、曹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邵某某、曹某某在作业中违法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鉴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一致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刘艳可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在**乡****村**村***号;曹某某***镇**村**号

    2.刑事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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