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湾**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人何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同日22时许,何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及同案人金某某(在逃),张某某纠集同案人朱某某(在逃),双方相约在广州市花都区平西村南门4号金满福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斗殴。其间,何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各持一条长约60厘米的木棍,张某某持一个铁锤、朱某某持一把菜刀参与斗殴。斗殴过程中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现场的治安巡逻员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处理,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金满福酒家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医院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2019年11月24日13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广州**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邵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涉案的木棍4条、菜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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