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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柳某某、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永安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6月5日、2015年7月29日先后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再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1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甲(绰号“**”),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200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永安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1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200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永安镇**街**组**号。因寻衅滋事,2017年11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系未成年人不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未成年人犯罪),******,******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1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3月1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邵某甲的父亲邵某乙因承包的鱼塘开渠放水一事,与被害人本村村民彭某某发生纠纷,彭某某扬言要打死邵某乙。邵某乙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邵某甲,被告人邵某甲遂起意找彭某某,意欲“收拾”一下彭某某替父亲出气,并将此意告诉了跟随自己做事的被告人柳某甲。同年9月7日晚上,**镇永和村村主任柳某丙组织相关村民到**屋开会协商农田轮流放水事宜,被告人邵某甲和邵某乙及彭某某等人均先后到场参加会议。在开会之前,被告人邵某甲安排正在自家的被告人潘某某、柳某甲先去渠道上帮自家放水,然后再来会场处等待。在开会商议过程中,邵某乙与彭某某因意见不一又起争执,并重提之前彭某某扬言要打死自己一事,被告人邵某甲见状便上前挥拳击打彭某某,此时已来到鄢家大屋现场的被告人潘某某、柳某甲则趁机冲入会场一起帮助殴打彭某某,将彭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彭某某被打致右侧4-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打人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甲已支付被害人彭某某医疗费用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CT报告单、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报告、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邵某乙、柳某乙、柳某丙、鄢某某证言;③被害人彭某某陈述;④鉴定书;⑤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合伙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实施了殴打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邵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系自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4月28日

附:一、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现均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补充材料三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三、随案移送被害人彭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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