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510号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始,梁某乙、梁某丙(均已判决)与梁某丁、陈某某(均另处理)在本区谷围新邨双桂园二街一栋三梯及四街、六街的楼房一楼开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至2019年3月5日共抽头渔利人民币十几万。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该赌场放贷,被告人梁某甲在该赌场负责看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某、梁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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