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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欧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城关镇**村,因犯盗窃罪,2000年1月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2月22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太平乡**村**号,因盗窃罪,2000年9月27日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劫罪2011年2月17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2016年9月6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刑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被告人邵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街**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金彭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5784元;

2、2019年11月8日凌晨,欧某某伙同邵某某骑着盗窃的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到夏邑县城关镇***街,盗窃李某某、杨某某、左某某电动车电瓶,价值2000余元;

3、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被告人邵某某在夏邑县**医院盗窃李某胜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5721元。

4、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被告人邵某某骑着盗窃李某胜的电动三轮车到夏邑县城关镇**东段“**”店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及手机一部;

5、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被告人邵某某骑着盗窃李某胜的电动三轮车到夏邑县城关镇**路中段路南 “**超市”盗窃香烟、现金价值30000余元。

被告人欧某某、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44000余元。

2019年12月19日,夏邑县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在抓捕被告人欧某某过程中,被告人欧某某暴力袭击抓捕人员,将城关派出所辅警丁某某手部咬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丁某某的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李某胜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邵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欧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而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欧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崔亚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欧某某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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