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已相对不起诉 下同)以人民币(币种 下同)8000余元非法购得用于赌博诈骗的整套电子遥控设备。之后,被告人邵某某、洪某甲等人相互配合,多次与被害人叶某某、诸葛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水某某和朱某某等人以玩“牛牛”赌博为幌子,利用该电子遥控设备骗得被害人共计26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底的连续两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洪某甲、洪某乙,在兰溪市**镇**园凉亭内利用该方式各骗得被害人叶某某1000元。
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洪某甲、洪某乙,在兰溪市**镇**村**号洪某甲家中利用该方式骗得被害人诸葛某某2050元;同月24日在相同地点利用相同方式骗得被害人叶某某4000元、刘某某4000元、诸葛某某2000元。
3、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洪某甲、胡某某(已相对不起诉),在兰溪市**镇**村**号朱某某家中利用该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某6200元。
4、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洪某甲、洪某乙,在兰溪市**镇**村**号洪某乙家中利用该方式骗得被害人林某某3900元、水某某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银行业务凭证、手机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乙、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朱某某、水某某、叶某某、诸葛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贤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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