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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潘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淮阴区王营镇**街**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1日被淮阴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住东台市头灶镇**居委会**组。被告人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1年5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1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5日年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组织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先后在东台市东台镇、五烈镇境内,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7次,抽头渔利47900元,抽头款被张某某、邵某某、潘某某瓜分。具体案情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组织季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等人,在东台市东园工商分局东侧的活动板房内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105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各分得3000元。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组织季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东台市东园工商分局东侧的活动板房内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110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各分得3000元。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组织王某某、刘某某、覃某某等人,在东台市东园工商分局东侧的活动板房内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115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各分得4000元。

4.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组织季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东台市水沐年华包厢内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40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各分得1000元。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组织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水木年华浴室包厢内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34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各分得1000元。

6.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组织刘某某、覃某某等人,在东台市五烈镇五烈街一民房内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38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各分得800元。

7.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组织刘某某、覃某某等人,在东台市五烈镇五烈街一民房内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37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各分得800元。

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嫌疑人邵某某、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某某、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慈晗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台市头灶镇**居委会**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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