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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在江苏省丰县梁寨镇相约网吧,采取拧开网吧门上铁丝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共计三次,共窃得显示器4个,主机5个,玉溪香烟2包、红塔山香烟4包,苏烟香烟5包,贵烟香烟6包,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检察官助理:李启铭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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