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6〕2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01199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区**乡西**村。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3198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26日、2016年5月10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2016年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窜至河南省舞钢市,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舞钢市寺坡街坊35号楼下的豫DK****号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47000元。
2、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窜至西平县城,将被害人武某某停在新洪路中段柏城商场对面的豫QF****号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52000元。
3、2015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窜至商丘市睢阳区,将被害人沈某某停在南京路**花园小区出口处的豫NX****号红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48000元。
4、2015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窜至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万金镇万金街路边的豫LJ****号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47000元。
5、2015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窜至周口市扶沟县城关镇,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铜丘南路浙江家具城南面变压器下的豫AT****号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52000元。
6、2015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窜至上蔡县蔡都办事处,将被害人耿某某停在李斯路东聋哑学校西路边的豫QH****号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机动车购买凭证、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评估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娜
检 察 员:张 如
2016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96页。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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