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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花园******单元**室(户籍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号)。曾因诈骗于2018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元府东路34号1幢2单元202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商议,通过以假换真调包的手段盗窃老年人金耳环。同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王某某行驶至固镇县城关镇东菜市路边时,遇到被害人沈某某(已年满87岁),由王某某上前与沈某某搭讪,在搭讪过程中,王某某以帮沈某某整理耳环为由,趁沈某某不备将沈某某耳朵上戴的一副黄金耳环盗走。2020年8月13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副黄金耳环价值为:人民币柒仟零玖拾伍元整(¥7095.00)。

本案系被害人报案,2020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至睢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投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对自己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作案时用的一副假耳环;

2.被告人户籍材料、被害人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徐某某证言;

4.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6.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8.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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