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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邵某某,化名“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7********,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鄂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区**村**组,住:湖北省鄂州市**区**村**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化名“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城郸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庄**村**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0日,郑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三人已判决)与龚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省安宁市登记成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在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商铺设置办公地点,虚构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招募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蔡某某、饶某某、戚某某、许某某(后五人已判决)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采取在安宁市**公园等人员密集处发放传单、举办投资参与人招待会、承诺给予投资人利息及红包返现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缪某某、冯某某五十三人签订五十七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120000元。李某某获取相应集资款后先行离开,其余被告人向被害人返还利息及红包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剩余集资款,后携款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清单、投资宣传页、“借款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冯某某人的陈述;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某、方某某、李某甲、蔡某某、饶某某、戚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云南**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思斯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肆册,光盘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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