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苏某某、严某某、毕某某、李某甲、范某某、江某甲、梁某甲、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邵某某、苏某某、严某某、毕某某、李某甲、范某某、江某甲、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邵某某、苏某某等9名被告人伙同同案人梁某乙等人通过注册或从“上家”处获取的方式取得非法赌博网站“皇冠网”、“皇家娱乐城”(百家乐)、六合彩、“顺盈网”(时时彩)的登一、登二、登三“代理”账号、“会员”账号和登录密码,为上述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接受他人投注。具体分述如下:
1同案人梁某乙
同案人梁某乙获得“皇冠网”足球赌博网站登一代理账号,利用该账号为同案人叶某某、江某乙、邵某某等人开设了下级代理账号用于接受他人投注。2019年1月开始,组织被告人苏某某、邵某某、李某甲、范某某、梁某丙、梁某丁、梁某甲、江某甲在皇冠网和现金网对同一场球赛反向投注(以下简称“打水”),通过两个网站的赔率差套利以及赌博网站的返水非法牟利,并建立微信群指挥和管理上述人员。其中,同案人梁某乙提供打水资金,提供代理账号给邵某某,由邵某某开设会员账号分配给打水队员,并负责与打水队员对帐、交收赌资。苏某某负责赌博资金周转。
同案人梁某乙从上家处获得百家乐赌博网站登二代理账号,利用该账号开设登三代理账号给同案人叶某某、江某乙、江某丙(另案处理),用于开设会员账号接受下家投注。
同案人梁某乙从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登一代理账号,在其指示下,由苏某某负责利用该账号开设下级代理账号给下家,并接受下家投注,严某某负责与下家交收赌资。后转由江某丙(另案处理)负责管理该账号。
同案人梁某乙在叶某某、江某乙各自的时时彩赌博网站登一账号中占股。通过叶某某从李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得时时彩赌博网站登一代理账号,与江某乙、苏某某、邵某某、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占股。并指示苏某某利用该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下家接受投注,苏某某负责与下家交收赌资。
二、同案人叶某某、江某乙
同案人叶某某、江某乙在梁某乙皇冠网、百家乐、六合彩、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中均有占股。
同案人叶某某从梁某乙处获得百家乐登三代理账号,利用该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他人投注。从李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得时时彩登一代理账号,开设下级代理或会员账号给参赌人员,接受投注。
同案人江某乙从梁某乙处获得百家乐登三代理账号,利用该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他人投注。从李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得时时彩代理账号,与梁某乙、苏某某、严某某、谭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占股,接受会员投注。
三、被告人苏某某、邵某某
被告人苏某某、邵某某在梁某乙皇冠网、百家乐、六合彩、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中共同占有部分股份。
被告人苏某某协助梁某乙在皇冠网足球赌博网站组织李某甲等人“打水”,负责赌博资金调配。在梁某乙指示下,利用其六合彩赌博网站登一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他人投注,并负责赌资交收。在梁某乙指示下,从叶某某处获得时时彩赌博网站登一代理账号,与梁某乙、江某乙等人共同占股,并负责管理该账号,利用该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他人投注。
被告人邵某某从梁某乙处获得“皇冠网”赌博网站登三代理账号,利用该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邝某某、罗某乙、江某丁、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钟某某、江伟锐等人,并接受投注,与上述人员交收赌资。
被告人邵某某协助梁某乙组织李某甲等人在皇冠网足球赌博网站“打水”,邵某某利用梁某乙提供的皇冠网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分配给李某甲等人投注,并负责赌资交收。招募了李某甲、范某某在其家中,提供电脑等设备,与李某甲、范某某一起“打水”,李某甲、范某某赚取的利润与邵某某、苏某某平分。
四、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梁某甲、江某甲、梁某丙、梁某丁、
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在邵某某招募下,在邵某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的家中,利用梁某乙提供的资金、皇冠网赌博账号,在邵某某的直接管理下,从事“打水”套利,赚取的利润与邵某某、苏某某平分。
被告人梁某甲、江某甲以及同案人梁某丙、梁某丁均在梁某乙招募下,利用梁某乙提供的资金、皇冠网赌博账号,通过微信群在梁某乙的指挥下,从事“打水”套利,赚取的利润与梁某乙五五或六四分成。
五、被告人严某某、毕某某、罗某甲
被告人严某某在梁某乙的百家乐、六合彩、时时彩代理账号中均有占股。利用从上家处获得的六合彩、百家乐登三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钟某某、谭某乙、“华哥”、陈某某、“江概”、江文、“毕勇”、“阿焯”、“添哥”、江某戊、欧阳某某等人,并接受上述人员投注,与上述人员交收赌资。与苏某某共同管理梁某乙六合彩的登一代理账号,其负责与下家交收赌资,后转由江某丙(另案处理)管理该账号。帮助叶某某、江某丙(另案处理)拉拢参赌人员,在百家乐、时时彩赌博网站投注。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毕某某受梁某乙聘请,计算皇冠网和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输赢情况,在梁某乙百家乐代理账号中占股、分成。
被告人罗某甲在梁某乙授意下,在苏某某的两个时时彩登三账号内各占股一成、三成,通过与下家对赌、赌博网站的返水非法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苏某某、严某某、毕某某、李某甲、范某某、江某甲、梁某甲、罗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苏某某、严某某、毕某某、李某甲、范某某、江某甲、梁某甲、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苏某某、严某某、毕某某、李某甲、范某某、江某甲、梁某甲、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严某某、毕某某、李某甲、范某某、江某甲、梁某甲、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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