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方**宠物店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大厦**室。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东方**宠物店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广场**室。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因其宠物店铺停电问题与万福隆大厦水电工的被害人王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9时许,邵某某和被告人郑某某在万福隆大厦二楼高登眼镜店找到王某某,同时郑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想教训王某某,因害怕伤害自己,便把水果刀放在眼镜店门口消防箱处。双方见面后,发生推搡,邵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并同郑某某一起拳打脚踢王某某头部、胸部、腹部等处。郑某某打完后到门口处欲想拿水果刀进店实施伤害,被超市保安拦住,水果刀被夺走。后民警到场将二人传唤到案。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第8、9前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日,邵某某、郑某某共同赔偿王某某93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大厦**室;
2.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广场**室;
3.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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