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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陈某某赌博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6********,无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街道**巷**号**室,现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小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本院批准,同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5********,务工,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街镇**村**号,现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小区**路**号。2011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13年3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邵某某开始在“凤凰山庄”、“1378捕鱼3D”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做“银商”业务,以帮助游戏玩家提供游戏银子和人民币兑换服务的方式,组织张某某、贾某某、陶某某等人在上述游戏平台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邵某某雇请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客上下分和游戏币充值。陈某某还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给邵某某收取、兑换赌资。经鉴定,邵某某、陈某某绑定的微信、支付宝入账金额411411183.24元,涉及账号数量合计4468个,出账金额合计395323653.85元,涉及账号数量合计3227个。邵某某通过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游戏银子赚取差价的方式,从中共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邵某某的亲属已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微信转款凭证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贾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赌博活动,仍提供赌资兑换服务,并以此为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明

检察官助理:陈映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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