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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马某某等诈骗案)_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铁检诉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62********,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栋**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以上三名被告人,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马某某共同预谋,以虚构的合肥-淮南高铁护栏网更换工程,同他人签订协议、收取保证金,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马某某以上述虚假工程为由,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詹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 2020年4月20日、26日,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马某某以上述虚假工程为由,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刘某甲人民币共计20000元。

3.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马某某以上述虚假工程为由,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易某某人民币5000元。

4.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马某某以上述虚假工程为由,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在查办“5.7”合福线栅栏网破坏案件中发现线索,并将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抓获归案的事实。

2.被害人詹某某、刘某甲、易某某、张某甲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与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收取保证金的事实。

3.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收据等,证实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上述四名被害人保证金的事实。

4.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交易明细、其与吕某某的资金往来统计,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用虚假工程骗取保证金,以及将部分资金转给吕某某、马某某的事实。

5.证人王某某、彭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所谓的高铁更换护栏网工程是虚假工程。

6.证人姚某某、范某某、张某乙、刘某乙、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丙、闫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用虚假的高铁工程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的事实。

7.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的身份,且三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的供述,证实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虚假工程,以签订协议、收取保证金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丁永忠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吕某某现羁押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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