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回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7********,回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回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共同在弥勒市五山乡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707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盗窃1起,盗窃财物价值3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黄某某驾车到弥勒市**乡**村龙某某家老房子,将一对柱脚石、一块红布、一对花瓶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一对柱脚石价值3000元。
2、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到弥勒市**乡**村张某某家,将两件民族服饰、一对花瓶等物品盗走。
3、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到弥勒市**乡**村张某某家,将一件民族服饰、三枚铜钱等物品盗走。
4、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到弥勒市**乡**村者某某家,将一块民族头饰、一条链子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链子价值2870元、民族头饰价值1200元。
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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