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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街**组,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零时左右,被告人邵某某骑一辆三轮车窜至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辽阳市国家安全局附近盗走雨水井盖两个,随后窜至新运大街文圣公安分局东侧路边盗窃雨水井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筋钎子一个;

2.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人员档案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某
董某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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