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姑苏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3次为自己和他人购买伪造的导游证共计3张,具体分述如下:

1.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邵某某联系陈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为自己购买伪造的导游证1张,后陈某甲联系陈某乙、李某甲(均已判刑),李某甲伙同陈某乙从李某乙(已判刑)处购买了伪造的导游证。 

2.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邵某某受蒋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联系吴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为蒋某某购买伪造的导游证,后吴某某联系何某某(已判刑),何某某从李某乙处购买伪造的导游证1张。

3.2018年2月初,被告人邵某某联系蒋某某,后蒋某某联系李某乙,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为陶宇购买伪造的导游证1 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甲、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出具的导游证审查鉴定书;

5.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