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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沿武功县南仁乡复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仁乡熊家村路口什字处时,与被害人联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联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后经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联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联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书荣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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