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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云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威信县扎石线由扎西镇方向往石坎村方向行驶至扎石线K14+400M处,右转进入宋家坝村民小组村组公路后,突然驶向道路北侧防护墙,所驾车右前部碰刮防护墙和行走在道路北侧的行人王某某、刘某某,造成邵某某所驾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王某某受伤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5日,经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5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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