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皖01/*****变形拖拉机沿合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才华路交口处,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倒前方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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