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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乡村医生,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晚19时35分左右,被告人邵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3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平邑县丰阳镇高铁桥北路段时与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邵某某驾车逃逸。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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