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5********,苗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住彭水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渝HP****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严某某从彭水县**街道**村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彭水县龙大线( 小地名:黄家湾) 一下坡左转弯处时,车辆从公路右侧驶出,坠落于公路坎下,造成严某某当场死亡,邵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彭水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邵某某赔偿严某某近亲属丧葬费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让堂弟邵某奎帮忙报案,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土葬证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邵某奎、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彭公鉴(病)[2020]8号鉴定书、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775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蔚
检察官助理:张波涛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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