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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单元**室。被告人邵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嫖娼,于2012年3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被害人唐某甲近亲属唐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A****小型轿车,沿本市栖霞区永济大道行驶至五马渡公园附近与被害人唐某甲驾驶的苏A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甲当场死亡及邵某某、苏AA****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某、蒋某某及苏AB****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郑某某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吴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郑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唐某甲近亲属、被害人郑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邵某某赔偿郑某某人民币43.5万元(已支付),赔偿唐某甲近亲属人民币210万元,已实际支付人民币91.5万元,如邵某某按期足额赔偿剩余款,则对邵某某表示赔偿。邵某某已赔偿蒋某某、李某某医疗费用,蒋某某、李某某对邵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宗毅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出具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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