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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浙江省江山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2时36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浙HD****自卸低速货车沿水张线由江山往长台方向行驶,行经水张线8KM+900M江山市清湖街道和睦村路口弄路段时,与对向由毛某甲驾驶的浙HD****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毛某乙)会车时,因毛某甲驾驶的摩托车打滑失控侧翻,毛某甲跌倒后头部被浙HD****自卸低速货车碾压,造成毛某甲当场死亡、毛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酒精测试单及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前科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毛某丙、胡某某、潘某某、毛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晓红

202114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江山市**街道**家中;

2.电子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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