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3时0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鲁******号摩托车顺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村区西外环和平工业园路口处时,其车前部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前部相撞,造成邵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8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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