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因卖淫于2016年1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租赁了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巷*号*房、*村*巷往东北方向一无门牌出租屋204房、*巷*号202房作为卖淫场所,后通过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并介绍卖淫女潘某某(绰号“飞飞”,另作处理)、邹某某(绰号“娟娟”,另作处理)、杨某某(绰号“小竹”,另作处理)等人到上述出租屋或其他地方卖淫,每次从中收取费用人民币80元或100元。
2020年7月14日、7月16日,被告人邵某某与嫖客张某某(另作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后,两次分别将张某某带至邵某某租赁的上述*村*巷*号206房、*巷*号202房与卖淫女邹某某进行性交易。
2020年8月5日、8月10日,被告人邵某某与嫖客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到张某某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镇*公寓317房与张某某进行性交易。
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至23时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与嫖客唐某某(另作处理)、马某某(另作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后,先后将二人带至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街*巷*号304房(潘某某租住的地方)与潘某某进行性交易。
2020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镇*村*牌坊附近的一间超市前招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邵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曾数晶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附卷,补充材料六页附卷,物证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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