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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院批准逮捕,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同案人员胡某某(已被判刑)合作通过手机微信向嫖娼人员介绍卖淫人员,沟通卖淫地点及费用,由胡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范围内驾驶摩托车搭载卖淫人员陈某某(未成年人)、孙某某、“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前往新华街滨湖路金鼎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费用以牟利。至2019年7月4日22时许,同案人胡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受被告人邵某某在金鼎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统计,其间被告人邵某某至少获利人民币15310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介绍多名卖淫人员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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