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2121982********,汉族,高中文化,企业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自2020年2月开始至2020年6月,多次在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小区**号楼)**室的家中使用手机录制其与妻子任某某性爱视频,后分别在家中及其父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街道**栋**室的住处使用其会员账号**将9段视频上传至91porn色情网站(网址:up.91p50.com)供人免费观看。截至2020年8月31日,该9段视频点击播放数合计91700余次。经淫秽物品鉴定,被告人邵某某上传至91porn色情网站的九段视频均认定为淫秽物品。
2020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家中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诉讼文书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照片、视频截图;6、扣押、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互联网网站上注册会员发布淫秽视频9部供他人观看,实际点击量达91700余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为山
检察官助理:吴国贵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5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一部。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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