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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2 日21 时许,朝阳县公安局黑牛营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邵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向东”(齐某某)、“雪亮”(梁某某)等31人发送大量疑似淫秽视频等信息。2020 年9月10日,经朝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邵某某手机发送的483 部44种视频文件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案件源、抓捕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梁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公鉴字【2020】第001 号朝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察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艳丽

检察官助理:薛菲菲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场所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手机一部、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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