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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0********,汉族,大专文化,宿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宿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邵某某欲利用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商城**.**栋**室、**室房产为其个人抵押贷款,因公司股东王某某明示拒绝,即让他人伪造上述两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交王某某保管,然后使用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抵押贷款。抵押登记信息显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利用上述两处房产抵押贷款15笔,贷款金额累计达1亿余元,截至目前尚有4410万元未清偿。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不动产权证书》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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