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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启东市**镇**花苑**号楼**室,住启东市**镇**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某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已移送起诉)伪造邵某某与王某乙的离婚证1本。

2.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已移送起诉)伪造 “周某某”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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