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新疆**钢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头屯河区,住本市头屯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时55分,邵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新A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头屯河区柯坪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邵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