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0********,汉族,初中,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非党员。
2002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千元人民币;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千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召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持有效C1D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沿南召县老20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老207国道梨园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充分,其含量为17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行丽
检察官助理:佟亚飞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