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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0********,汉族,初中,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非党员。

2002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千元人民币;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千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召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持有效C1D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沿南召县老20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老207国道梨园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充分,其含量为17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行丽

检察官助理:佟亚飞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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