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现住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石横镇电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电厂市场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邵某某为逃避检查,在接受抽血检查及询问时使用于某某姓名及驾驶证。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邵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查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5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娟
检察官助理陈秀荣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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