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煤矿**号楼**号,现住晋城市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持C1 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0.2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燕
检察官助理:韩祎俊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煤矿**号楼**号,联系电话1393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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